沈阳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同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1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同中国化工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签订山东蓝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
让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同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签订山东蓝
星东大(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资产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委托协
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
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同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山东蓝星东
大(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姚海鑫 杨向宏 卜新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