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21-03-25
沈阳化工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决定聘任张羽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其个人履历和有关情况,我们未发现其存在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限制性情形,包括: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
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非本公司现任监事。
同时,其个人教育及工作经历符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基
于以上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张羽超先生的专业经验和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张羽超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姚海鑫 杨向宏 卜新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