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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4-3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沈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
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
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
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
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
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
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
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设计、实施、维护公司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
租或分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九)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方
案;
    (十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十六)拟订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七)制订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八)拟订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
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十九)拟订公司向所投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和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规则所称“所投资公司”,指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应变能
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
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
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十二) 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
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事宜。总经
理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 2 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
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总经理会议
做详细记录,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字。会议纪录纳入
档案管理,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
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就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决定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财务报告
及其他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就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向董事长
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章 总经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由公司董事
会讨论制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
人绩效考评挂钩,并根据考核指标按进度发放。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董事会应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