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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07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刘邦德、胡妍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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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1-06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下

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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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1.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姜立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葛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杨向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选举孔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选举龙得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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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2,206,739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1144%。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9,607,539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26.79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9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72%。 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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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43,200股,占公司

总股数的0.432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

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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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

   1.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姜立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2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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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选举葛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选举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选举杨向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选举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选举孔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选举龙得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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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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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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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刘邦德

                                                                见证律师:胡妍琦

                                                                           2021 年 12 月 6 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