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刘邦德、胡妍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1-06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下 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1.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姜立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葛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杨向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选举孔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选举龙得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2,206,739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1144%。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9,607,539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26.79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9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72%。 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4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43,200股,占公司 总股数的0.432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 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5 如下: 1.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姜立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2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5.选举葛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选举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选举杨向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选举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1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选举孔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9,01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7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选举龙得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同意219,61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4,21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93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刘邦德 见证律师:胡妍琦 2021 年 12 月 6 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