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事前审查。 1.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宜理由合理、 充分; 2.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事前认可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事宜,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