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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2-00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沈阳分
行”)的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整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蜡化公司与兴业沈阳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2022 流贷 D001 号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合同编号为 2022 流贷 D00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1-009 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
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
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
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
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
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姜立辉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483,208 万元,负债总额 454,122 万元,
净资产 29,086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438,776 万元,营业利润-67,195 万元,净利
润-67,148 万元。
    (2)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462,944 万元,负债总额 468,224 万元,净
资产-5,280 万元。2021 年 1-9 月份:营业收入 348,111 万元,营业利润-34,694 万元,净
利润-34,366 万元。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沈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2020 保证
D002 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
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亿元整。
    二、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额度有效期
    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止。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
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及资金需要,不会对公司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
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49,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6.55%。其中,公司为蜡化公司在兴业沈阳分行的借款累
计担保余额为 40,000 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 流贷 D001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 流贷 D002 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 保证 D002 号);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