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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2-015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
         并修订《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增加经营范围。同
时,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拟
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                                      第一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把方向、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管大局、促落实领导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

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配备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党务工作人员,并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公司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

会“沈体改发[1996] 10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    体改发[1996] 10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设立;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01001104307。公    照,营业执照号:2101001104307。公司现持有

司现持有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4900759。

912101062434900759。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化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次氯酸

产品、化工设备、压力容器、防腐设备、PVC      钠溶液(10%);二氯乙烷;硫酸(75%);氢氧

手套研制、开发、设计、制造;润滑油制造、     化钠溶液(30%,32%,45%,50%);盐酸;液

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加工;汽车客货运输; 氯生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设

铁路运输槽车信息咨询;自备铁路槽车货物装     备、压力容器、PVC 手套研制、开发、设计、

卸;槽车租赁;铁路器材销售;设备、线路、     制造;润滑油制造、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加

管道、电器和仪表安装;化工技术转让、液氯     工;汽车客货运输;化工技术转让、液氯钢瓶出

钢瓶出租;承包境外化工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     租;承包境外化工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     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

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资询服

员;资询服务;(建筑工程安装、设计、施工子   务;(建筑工程安装、设计、施工子公司持证经

公司持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设备、线

务。                                         路、管道、电器和仪表安装;防腐设备制造;铁

                                             路运输槽车信息咨询;自备铁路槽车货物装卸;

                                             槽车租赁;铁路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5000 万元人民币;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总数。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一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董事长 1 人。                                事长 1 人。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

                                             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

                                             事务。外部董事除上级管理单位委派外,还包括

                                             外部股东委派的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

                                            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占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二分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之一以上。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 员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薪

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

                                            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中

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新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易所报送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知,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公告的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方式进行。                                      刊登会议通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顺延。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信息为准,
修订后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内容。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