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审议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 我们认为:鉴于目前公司及沈阳蜡化资金紧张的情况,公司控股 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着扶持下属企业的角度出发,决定向公 司及沈阳蜡化提供低息借款。借款资金到位后将提高其资金流动性, 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公司及沈阳蜡化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该事项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