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3-3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
层的事务。外部董事除上级管理单位委派外,还包括外部股东委派的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
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候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
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