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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0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刘邦德律师、张祎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2-02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审议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5: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22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

案;

    议案 6:审议关于 2022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议案 8: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

    议案 9: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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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12:审议关于永久关停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原料

预处理装置的议案;

    议案 13: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 14: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的议案;

    议案 15:审议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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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641,139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26.92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1,977,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13%。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977,6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241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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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2. 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9%;

弃权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967%。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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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

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9197%;弃权2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10.785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3. 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4. 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9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

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弃权0股(其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5.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8,71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65%;反对1,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5%;反对

1,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1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6. 审议关于2022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4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 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9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8. 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4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9.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本议案同意218,71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65%;反对1,7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68%;弃权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5%;反对

1,7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657%;弃权

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7858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1.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9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2. 审议关于永久关停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原料预处

理装置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3. 审议关于2021年度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40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4. 审议关于2021年度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

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5.审议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2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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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刘邦德

                                                                见证律师:张祎婷

                                                                           2022 年 4 月 19 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