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刘邦德律师、张祎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2-02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审议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5: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22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 案; 议案 6:审议关于 2022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议案 8: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 议案 9: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议案 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12:审议关于永久关停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原料 预处理装置的议案; 议案 13: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 14: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的议案; 议案 15:审议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4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641,139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26.92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1,977,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13%。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977,6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241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5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2. 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9%; 弃权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967%。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1,0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 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9197%;弃权2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10.785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3. 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4. 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9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 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弃权0股(其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5.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8,71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65%;反对1,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5%;反对 1,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1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6. 审议关于2022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4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 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9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8. 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4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9.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本议案同意218,71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65%;反对1,7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68%;弃权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5%;反对 1,7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657%;弃权 2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7858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1.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94%;反对9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6%;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269%;反对99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2. 审议关于永久关停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原料预处 理装置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3. 审议关于2021年度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5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4%;反对9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4,40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2832%;反对98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4. 审议关于2021年度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 议案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15.审议二○二一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同意219,67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5%;反对9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945%;反对963,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2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3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刘邦德 见证律师:张祎婷 2022 年 4 月 19 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