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议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 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关联 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发展 的需要,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补充营运资金,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