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的至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部分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
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签署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定价公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
本次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由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蜡化”)担保事项符合沈阳蜡化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
发展需要,担保额度预计合理、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
认为本次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签署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
项是基于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发展战略规划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
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决议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