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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5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祎婷、胡妍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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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2-068《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中的有关规定。

    2. 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 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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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 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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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12,1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3187%。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8,6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64%。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31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23%。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12,132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0.318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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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3.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

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

《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 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 议 案 同 意1,328,132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50.8448% ; 反 对 1,284,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9.1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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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132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8448%;反对1,284,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1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关于子公司向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 议 案 同 意1,323,832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50.6801% ; 反 对 1,27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8.7303%;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3,83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01%;反对1,2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303%;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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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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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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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胡妍琦

                                                               见证律师:张祎婷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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