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
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
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
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
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或电子邮件、书面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1 名监事不应在 1
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或超过监事总数 1/3 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
业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上述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保证与会监事合理发表意见和建
议的权利。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有权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审议,如所
议事项较少或者事项之间有关联的,也可以一并审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
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
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
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
公司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