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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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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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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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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将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

的投票表决办法相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时,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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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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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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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证券

事务代表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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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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