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9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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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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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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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将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
的投票表决办法相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时,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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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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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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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证券
事务代表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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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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