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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12-28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7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7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
080】。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克波、钱建芬、朱晓华、刘华: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 2020 年度利
润总额 3,197.01 万元,占 2020 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 万元)的 95.24%,
导致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模塑科技将 2019 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
务收入在 2020 年度确认,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2,220.00 万元
    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
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 年 4 月、12 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
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 2,220.00 万元、2,980.00 万元,
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2020 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
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 5,200 万元,其中 2,220.00 万元收入应计入 2019 年
度,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2,220.00 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 2020 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
代垫费用,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679.30 万元
    2020 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
679.30 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
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 2,980.00 万元收入,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679.30 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 2020
年度利润总额 100.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
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
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 50 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
科技据此虚减了 100 万元成本,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100.00 万元。
    4、模塑科技 2021 年度发放 2020 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 2021
年度,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197.71 万元
    2021 年 3 月 1 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 2020 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
一次性奖金,共计 197.71 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
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 2020 年,而是确认在 2021
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
塑科技 2020 年度管理费用虚减 197.71 万元,利润总额虚增 197.71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
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
致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
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
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
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
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
在审议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
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传真 025-84575594),并
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9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