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10-2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挂牌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董事会基于审慎原则做出的决定。
本次股权转让聘请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
公司对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该机构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程序合规。评估机构与交易各方无关联关系,具
有独立性,评估所选用评估假设与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股权转让参考评估价值进行公开挂牌,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董事会及董事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
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薛祖云先生、童锦治女士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
表决,同时回避对《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与厦门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因关联自然人非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
公司与厦门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