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12-0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支持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于公司内部
财务资助水平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均
为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同时,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
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同
意《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