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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12-1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

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和解的议案

    本次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和解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和解是在综合考虑原股东偿债能力、诉讼结果以及回款可能

性的基础上作出的方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解决灏天光电的历史问题,

快速回收款项,有利于推动公司及灏天光电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和解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经理欧阳哲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董事会递

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黄立红先生因届退休年龄,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

申请辞去董事及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推荐王明成

先生、陈舸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上述候选人的

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

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发

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本次候选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推荐王明成先生为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该候选

人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

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总经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