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李欣、吴润之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 14:50 在贵司 1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 间、地点一致。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 及贵司监事何春平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何春平 担任监票人,并由何春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发行 5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7,395,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33,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25%;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与厦门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 5,256,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56,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 127,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7,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46%;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李欣律师 吴润之律师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