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董 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黄俊锋先生 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该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 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黄俊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