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监事会意见书2019-04-2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意见书
一、对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八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规范运作,保护了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
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公司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二〇一八年度审计报告。
4、二〇一八年度,公司未有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就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议案》。
四、对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季度核销部分资产的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部分资产,公司此次核销
的相关资产因交易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原因,具有明显特征表明确
实无法收回。本次核销不影响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总额。我们认为
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季度核销部分资产的议
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