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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7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姚兴辉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
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0

年 3 月 6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

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0 年 2 月 29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

及贵司监事何春平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何春平

担任监票人,并由何春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二〇二〇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 意 127,330,7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3.7549%;反对 8,481,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69,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672%;反对

8,48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参与投资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表决未通过

    同意 5,199,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869%;

反对 8,451,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13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9,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869%;反对

8,45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姚兴辉律师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