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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1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2项提案《关于参与投资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
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1人,代表股份135,812,36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3.4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
122,661,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666%;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
份13,151,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43%。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9
人,代表股份13,650,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7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9,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3,151,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二〇二〇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信用
担保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7,330,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549%;
反对8,48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451%;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下:

    同 意 5,169,151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7.8672 % ; 反 对
8,48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32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参与投资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5,199,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0869%;
反对8,45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913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下:

    同 意 5,199,151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8.0869 % ; 反 对
8,45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持有公司13.38%股权,
本议案的部分交易对象为国贸控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信息
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122,161,608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姚兴辉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