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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2022-03-1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推荐陈金铭

先生、曾源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公司已提供上述候选人的个人简历,

独立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

述候选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本次候选人员

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提名陈金铭先生、曾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

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林伟青先生具备了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现曾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董事会聘任林伟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

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高新颜先生、王孝

顺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新颜先生、王孝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