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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2022-04-1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

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使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

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

未来发展规划,并兼顾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亦有相应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

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