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2022-04-1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
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使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
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
未来发展规划,并兼顾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亦有相应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
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