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姚兴辉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 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李植煌先生主持,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2 年 5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 及贵司监事王丽媛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王丽媛 担任监票人,并由王丽媛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关于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关于公司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关于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二〇二二年度预算案 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关于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关于二〇二一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二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243,62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550%;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94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242,56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78%;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2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同意242,56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78%;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2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42,56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 反对2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78%;反对 27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2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姚兴辉律师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