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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
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的委托,就独立
董事向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的
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文
件,并对涉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在
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供给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
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程文文先生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针对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二
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编码
为 8.00、9.00、10.00 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
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为“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根据《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表决权。根据《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其基本情
况如下:程文文,男,1964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
学副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厦门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漳州
雅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至恒融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程
文文先生自 2020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
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0,以下简称
“《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征集人程文文先生根据《管理办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
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针对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二〇二一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
权,程文文先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
定,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三、《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征集方案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征集事
项、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
表决意见、征集方案等内容,《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由征集人签署
并提交召集人在指定媒体披露。
    根据《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
公开进行,本次表决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
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此外,《公
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已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案名称、委托期限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对征集表决权涉及的相
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独立董事确认,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 17:00,公司独立
董事程文文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
规定》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具备本次征
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对征集表决权涉及的
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
定》相关规定;本次征集表决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
定;公司独立董事程文文先生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邹   亿



                                   经办律师:
                                                 邓 再 强


                                   经办律师:
                                                 姚 兴 辉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