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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17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2—4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
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49,865,228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6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
表股份243,734,5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16%;网络投票的
股东73人,代表股份6,130,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7%。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6,05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2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200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5,99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49,7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
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12,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9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9%;反对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49,829,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
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8%;反对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2022年6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