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 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任 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姜峰先生、黄俊锋先生、吴晓强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聘任林伟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王孝顺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袁新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