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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9-01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
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768,115 股,
每股面 值 1 元, 发 行价格 为 每股 13.80 元, 募 集配套 资 金总额 为 人民币
2,949,999,987.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32,574,999.89 元后,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917,424,987.11 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全部到位,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2019】0109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
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账户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3575676554
    截止 2019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2,917,424,987.11 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开户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账户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1835210000167
    截止 2019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0.00 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账户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801012501591022
    截止 2019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0.00 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账户名: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8475684447
    截止 2019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0.00 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
    账户名: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250199733700000338
    截止 2019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0.00 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毛宗玄、江文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