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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6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完成后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带来的资金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
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
资产收益率。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
度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
境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


                                       1
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及本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 6 年,分别假设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转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
报的影响,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 年度
增长 0%或 10%进行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
预测);
    5、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
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
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现假设转股价格不低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12.92 元/股,转股数量上限约为 23,219.81 万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和计算各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前
次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利润、持续转股、未赎回、回售等其他因素对
净资产的影响;假设公司 2021 年度不分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度现金分红的判断;
    8、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368,164.54 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
次发行完成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在预测
各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各年每股收益时,除上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及前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外,不考虑除权除息、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
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
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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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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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2020      2021 年净利润与上年持平          2021 年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0%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末        2021 年末         2021 年末       2021 年末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          368,164.54       368,164.54       391,384.35        368,164.54     391,384.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400,663.36    2,707,863.25     3,007,863.25      2,738,583.23    3,038,583.23
净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07,199.88       307,199.88       307,199.88        337,919.87     337,919.87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247,910.10       247,910.10       247,910.10        272,701.11     272,701.11
东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1.08            0.83              0.81             0.92           0.89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1.07            0.78              0.78             0.86           0.8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87            0.67              0.65             0.74           0.72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86            0.63              0.63             0.70           0.7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2.56%          12.03%           11.36%            13.15%         12.43%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10.39%           9.71%            9.17%            10.61%         10.03%
收益率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年
      产 50 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和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10 万吨新
      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所增加。
      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
      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此提醒
      投资者关注本次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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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1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做出的
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1、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化纤差别化率,提升产业竞争力

    我国是化纤大国并且常规化纤产品生产技术居世界先进水平,但特种纤维、功能
型纤维产品研发水平较低,因此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近年来,我国化纤行业加大创
新力度,注重行业整体的技术进步,以市场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化学纤维的差别化率
进一步提高,功能性纤维得到了一定发展,产品附加值也逐步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
比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环保型功能纤维研发和生产严重不足。进一步扩大我国高新
技术纤维生产规模,发展功能性纤维,提高化纤产品附加值成为当前化纤工业发展的
重中之重。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50 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化大容
量柔性化聚合技术、聚酯熔体直纺技术、共聚共混在线添加技术、智能制造技术以及
绿色制造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生产新型功能性纤维,年产 110 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
维项目采用聚合、熔体直纺工艺、综合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技术生产新型环保差别化
纤维,有助于提高我国化纤产品附加值,优化涤纶产品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

    2、项目的实施有助于优化企业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我国民用涤纶长丝属于充分竞争行业,企业生产只有具有一定规模优势才能在充
分竞争的行业中取得优势,因此扩大产能带来的规模效应对于企业意义重大。同时产
品需求也正朝多样化、高品质化方向发展。抓住市场需求调整机遇,引进先进生产设
备,提高生产智能化,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已成为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的
重要选择。同时,受“双循环”发展格局下的国内经济进一步复苏以及国内外疫情有
望进一步好转等因素影响,下游纺织服装行业消费需求有望修复。年产 50 万吨新型
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化大容量柔性化聚合技术、聚酯熔体直纺技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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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共混在线添加技术、智能制造技术以及绿色制造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形成年产
50 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的能力;年产 110 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引进国内外
先进的短纤生产设备,采用聚合、熔体直纺工艺、综合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技术,新
增年产 110 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的生产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全面完善企
业生产力布置,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能力,提升企业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项
目的产品是新型环保性、功能性纤维,相比于普通纤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
项目实施有利于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项目可行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熔体直纺在线添
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
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
意见》提出“重点改善涤纶、锦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等常规纤维的阻燃、抗菌、耐化
学品、抗紫外等性能,提高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品种比重”。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
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

    2、技术和人才保障

    公司长期专注于聚酯化纤领域的高端产品研发应用,拥有良好的技术基础,现已
形成了以国家技术中心为主体,下设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三个主体生产企业分中
心、浙江大学恒逸高新纤维研发中心、东华大学恒逸化纤产品技术研究中心的自主创
新体系,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先后与日本东丽研究所、德国莎哈利本、韩国三星等
知名公司合作开展研究开发。公司依托校企平台已实现产品结构的“多样化、系列化、
优质化、独特化”,全面开展全产业链相关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实现全流
程、柔性化的高新产品(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水平属国内行业领先。同
时,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关键人才引进、核心团队组建等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深推组
织变革,尤其是一些年轻化的国际人才、高学历人才、研发人才的加盟更是充实了公
司的人才队伍,年轻化、职业化、国际化管理团队更具活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特
别是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做好了战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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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及区位优势

    公司作为化纤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恒逸”牌产品已经被国内众多厂家认同。同
时,公司在行业经营多年,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客户群体稳定、优质。目前
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远销东南亚、南美、中东等地区。年产 50 万吨新型功
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紧邻中国绍兴钱清轻纺原料市场、
中国柯桥轻纺城、萧绍化纤市场、盛泽化纤市场等专业市场,周边区域化纤产业集中
度较高;年产 110 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宿迁市,地处淮海
经济区腹地,周边大型化纤企业数量有限且下游纺织企业聚集,目前当地纺织企业所
需原材料主要向苏南及沿海地区远途采购。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既能利用产业的配套
链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还能利用其信息互补及快速传递优势,领先市场,
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
司年产 50 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技术改造项目和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10 万
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有助于公司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
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根据自身特
点,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加大
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现金分红
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营运资金
周转效率。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
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6
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公司将专注石化和化纤领域
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公司在石化和化纤的领先地位。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
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客户,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
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
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
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
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
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未来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建林)为保
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
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7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二)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
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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