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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2021-08-2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恒逸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如下:

    1、坚定发展信心: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共享机制: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
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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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4、完善激励体系: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
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六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以及公司普通员工。其中,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
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参与人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
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八条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
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
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

                                   2
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
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
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
得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4 亿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
7 亿元,拟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金融机构
融资金额不超过 7 亿元。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
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
规模做相应调整。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
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逸石化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一方面,体
现公司管理层及公司员工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认可;另一方面,以市场价格为参考
依据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以兼顾员工激励和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为原
则,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的激励,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终止和变更
    第十二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存续期上限届
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
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
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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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及通过协议转
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专项金融产品)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
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
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或授权资管理机构出售所购买的标的
股票。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
相同。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资产管理人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
票买卖敏感期。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
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全
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全体委托人保留委托资金投资
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受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制
定投资策略、行使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
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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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审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
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

    2、公司董事会提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

    3、管理委员会提出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委员会出现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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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
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
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元份额具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天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参
与投票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情形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持
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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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
提交。
                           第六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
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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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方案;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负责与恒逸石化的沟通联系事宜,向恒逸石化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
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的资格,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
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2、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3、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未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持有的股票;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向资产管理机构发送投资指令;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
召开 5 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
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
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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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计
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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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
调整;
    7、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8、授权董事会选择资产管理机构并与其协商条款、签署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八章   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
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委托的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
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投资范围为
购买和持有恒逸石化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如下:
    1、公司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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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
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
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
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接。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以零对价转让予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零对价承
接该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
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续签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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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
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限制;
    4、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处置方式由公司董事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第四十七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
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
资产。
    第四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
后,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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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
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
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期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本期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
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
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第五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
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
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履行程序如下: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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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专项金融产品合同等,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
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
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回避表决;员
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9、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
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
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划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
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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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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