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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08-25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股票代码:00070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修订稿)




                         二零二一年八月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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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一)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公司”或“本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但能否达
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
出资额不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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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检查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恒逸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系恒逸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
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
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
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
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
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 4011 人,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
调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本公司摊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逸石化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
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
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股票收盘价 14.65 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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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购买和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上限为 95,563,140 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2.6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4、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由公司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
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受托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资
质的要求,为本持股计划设立专门的专项金融产品,以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受让
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设置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监督持股
计划的日常管理,并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 亿元,其中员工自筹资
金不超过 7 亿元,拟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
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
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 7 亿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
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或其母公司拟为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
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回购的股票及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
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
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通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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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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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

风险提示............................................................................................................................... 1

特别提示............................................................................................................................... 2

释义 ...................................................................................................................................... 6

第一章 总则 ....................................................................................................................... 8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 8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8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 10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 10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情况 ..................................................................................... 11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 12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 13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13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 13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 13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 14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 ................................................... 15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 15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 15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 15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7

       一、持有人会议..................................................................................................................... 17
       二、管理委员会..................................................................................................................... 20
       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22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23
       五、资产管理机构................................................................................................................. 24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 25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25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 25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 27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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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 28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28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29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30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若有) ..................................................................................... 30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专项金融产品合同为准) ..................... 30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 30

第十章 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 ............................................................................. 31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32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3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恒逸石化、本公司、公司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集团                                  指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                           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资格的资产管理资质、接受本员工持
                                          指
人                                               股计划委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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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
《披露指引》
                                  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公司与第三方机构设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证券
专项金融产品                 指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由金
                                  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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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
导意见》《披露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更好地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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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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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
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
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
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持有人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4)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
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
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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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参与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4,011 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
情况确定。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
以其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规模上限(万份)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比例

  1      倪德锋             董事                   250                 0.36%

  2      楼剑常          董事、副总裁              250                 0.36%

  3       毛应           董事、副总裁              250                 0.36%

  4       吴中           董事、副总裁              250                 0.36%

  5      王松林            副总裁                  250                 0.36%

  6      陈连财            副总裁                  250                 0.36%

  7      赵东华            副总裁                  250                 0.36%

  8      郑新刚          董事会秘书                150                 0.36%

  9      李玉刚             监事                   150                 0.21%

 10      倪金美             监事                   150                 0.21%

 11      金丹文             监事                   75                  0.1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75                3.25%
            (合计 11 人)

      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员工
                                                  67,725              96.75%
          (不超过 4000 人)

                  合计                            70,000               100%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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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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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
融资融券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公司
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
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
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为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
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4 亿元。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
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
缴纳的金额为准。

     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股票收盘价 14.65 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购买和持有的恒逸石化股份数量上限为 95,563,140 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2.6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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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
情况为准。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标的股票,购买价格参照届时市场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一方面,体现公司管理
层及公司员工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认可;另一方面,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不损害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以兼顾员工激励和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为原则,以合理的
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的激励,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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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36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及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
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专项金融产品)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
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
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票。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因
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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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
限。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
股票买卖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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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托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
定、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全体委托人保留委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受托人代表全体
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制定投资策略、行使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持有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
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审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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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行
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

     (2)公司董事会提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

     (3)管理委员会提出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委员会出现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5)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通知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个自然日书面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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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股份额具有
1 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天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计划份额的 1/2 以上(不含
1/2)多数同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持有人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
外),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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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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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方案;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负责与恒逸石化的沟通联系事宜,向恒逸石化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
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
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2)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3)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未委托给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持有的股票;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向资产管理机构发送投资指令;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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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
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
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
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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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
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

     7、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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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授权董事会选择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并与其协商条款、签署相
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董事会选择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
专业机构,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委托的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签订相关管理协
议;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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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
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接: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零对价转让予受让人或由指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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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价承接该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公司(包
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续签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
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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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
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
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存续期届
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
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
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期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本期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宜,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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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
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
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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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
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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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若有)

     公司可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维护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代表员工持股
计划与管理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专项金融产品合同为准)

     截止本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暂未拟定、签署专项金融产品合同及相关协议

文件,公司将另行公告专项金融产品合同的相关内容(若有)。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由专项金融
产品支付。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其中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的,应当全额由委托资产承担。

     六、投资范围:

     购买和持有恒逸石化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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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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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资产管理协议等,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
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
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回避表决;员
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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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划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
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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