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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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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208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恒逸石化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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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恒逸石化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恒逸石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已得到恒逸石化的如下保证:即恒逸石化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逸石化调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恒逸石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恒逸石化作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逸石化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已经
履行了如下审议批准程序:
     1、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
     2、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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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议案。
     4、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制定《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
已经履行了如下审议批准程序:
     1、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2、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调整。
     3、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内容的调整有利
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相关会议的召集、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
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
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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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调整的条款                     调整前                             调整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        来源为拟通过二级市场

                     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股票总数              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

                     37,166,129 股)以及通过拟通过二级市场购     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
  “特别提示 第 6
                     买(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 大宗交易、竞价、融资
  点”
                     大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      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以下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简称“标的股票”)。                        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

                                                                 “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股票总数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7,166,129 股)以及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包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第三章 员工持
                     宗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      来源为拟通过二级市场
  股计划的资金来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                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
  源和股票来源”之
                     (一)公司回购账户的股票:                  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
  “二、本员工持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大宗交易、竞价、融资
  计划的股票来源”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020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    的股票。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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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了本次回购方案。2021 年 3 月 17 日,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恒逸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公告披露,截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7,166,12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购买股份的最高成

                     交价为 17.0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71 元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509,988,586.91 元(不

                     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协议转

                     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竞价、融

                     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取得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剩余股票拟择机自行

                     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

                     括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

                     交易、竞价、融资融券等方式)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三章 员工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

  股计划的资金来     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

  源和股票来源”之   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37,166,129 股,约    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四、本员工持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1%;受让价格不超过      方式在二级市场上购买

  计划涉及的标的     13.72 元/股,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1 亿    标的股票,购买价格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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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价格和定价   元。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   照届时市场价格。

  依据”           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标的股

                   票,购买价格参照届时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恒逸石化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1990]3 号文”
于 1990 年 2 月 10 日由四川省石油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公司、四川省成
都全兴酒厂、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钢铁厂、海南成都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银建房地产开发
公司、成都中银经济发展中心、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南充办事处、中国工商
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德阳进出口公司和南宁桂银综合服务公司等
13 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现股票简称为“恒逸石化”,股票代码为“00070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45050019822966X4”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3,681,645,407 元,住所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 16 号海富大厦第七
层 G 号,法定代表人为邱奕博,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
围为“对石化行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有色金属、建筑材料(不含木材)、机电
产品及配件,货运代理(不含道路客货运服务),经营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自产
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限制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恒逸石化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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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因此,恒逸石化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4 月 20 日,恒逸石化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1、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告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文件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
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
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
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及由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4011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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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为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上购
买标的股票,购买价格参照届时市场价格,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
超过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
算。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回购账户、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
有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140,000 万元。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
定性,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
会批准后,将由董事会选择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发
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委
托的部分资产进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
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及第 5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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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九)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
程序:
     1、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
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3、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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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的程序合法,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不存在损害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4、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逸石化股份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5、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6、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款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8、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有关内容的调
整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相关会议的
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9、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
调整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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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稿、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
的规定。
     11、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
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方可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
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
动人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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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
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
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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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1H120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实施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   署:




                                           承办律师:沈海强


                                           签    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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