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杨柏樟)2023-04-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杨柏樟
本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 2022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
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 2022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自 2017 年 8 月 7 日起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并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2 年度,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10 次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会议
2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8 次,所有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通知要求进行参加。
本人认真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
化与建设性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22 年各次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2022 年度本人对公司 10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
2022 年度,本人还列席了公司召开的部分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提交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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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并在认真了解并审查董事会
审议各项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会审议
的《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
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
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确定 2022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
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
股子公司间的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 2022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
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 2022 年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 2022 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
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
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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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确
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
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
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
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
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短期
流动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的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
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
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
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对外扶贫
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有利于提升当
地教育质量,促进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本次对外扶贫捐赠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扶贫捐赠事项。
就会审议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20 万吨己内酰胺-聚酰胺一体化及
配套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项目有利于公司一体化战略发展,有利
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
盈利能力,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公司董事
会针对本次项目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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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将有效支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
控;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会议审
议的《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和资料查询,对公
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
查和落实,并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担保。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
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4.08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8.00 亿元。鉴于公司 2021 年实际经营情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
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提出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认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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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
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按照财政
部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并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在重大方面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
经营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
意将《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就会审议的《关于续聘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通过对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我们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为公司提供的 2021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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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就会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募投项目 “年
产 50 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差别化
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年产 25 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杭州璟昕的资本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杭州璟昕的资
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拓展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增
资由杭州璟昕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实施本次对杭州璟昕的增资事项。
就会审议的《关于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
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
业规模生产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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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根据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就会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 2021 年度期
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
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三)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6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
于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
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取
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文,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
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
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
宜有效期延长至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
(四)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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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合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在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
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五)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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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内容及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就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22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文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均为生产经营需要为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
严格遵守证监发[2017]1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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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
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52,778.4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0%。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404,892.2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的 42.65%。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
诉讼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就会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七)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会审议
的《关于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
司新增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
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
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
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07,800 万元委托
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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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
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10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
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
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八)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
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
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
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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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
股子公司间的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 2023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
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 2023 年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 2023 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
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
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
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确
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
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
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
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
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提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
用灵活性,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
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
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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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将有效支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
控;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
就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和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现就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本次增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增补罗丹女士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
次聘请方贤水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查阅方贤水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同意聘请方贤水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就会审议的《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
施主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新增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暨调
整实施主体事项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
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
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调整实施主体
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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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2 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
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2022 年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
进行现场了解,不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对公司经营状况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
系,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
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忠实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和理解相关内容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公司落实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凭借自身所长,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
法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通过观察及核实,我欣喜地看到,公司总经
理及其领导班子对这些意见及建议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及采纳,并落实到了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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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中。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忠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得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杨柏樟
电子邮箱:ybz@etransfar.com
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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