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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震元:内部审计制度2020-12-3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独立性

原则,公正客观、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营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接受公

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内审部门,接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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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有义务向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授权审计。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同时应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可以抽调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必要时,除涉密事项外,也

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表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

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

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

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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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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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

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

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 拟订并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

做好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 按规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四) 牵头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五) 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 对公司各类招投标(含询比价、议价)开标过程实施现场

监督;

    (七) 公司交办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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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

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重要

内容。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根据实际情

况实施:确定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等审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

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列明需准备的资料清单。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长同意后

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现场审计时,应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检

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资

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及时编制工作

底稿,汇总审计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或

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结束后,内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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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及时完整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内审(调查)时,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权了解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发表

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同时仍

须按期执行原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审计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应配合、协助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

况,及时提供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

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

构。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管领导及各单位应共同重视、引起警戒、形成合

力,积极按职责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和

各单位管理与效益的不断持续优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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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

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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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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