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3月25日十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2021-03-27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3 月 25 日十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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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充分掌握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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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
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结束后,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
料、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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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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