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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61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06-1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震元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㈣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依其持有的股
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1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2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三、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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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披露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㈠受教育背景、主要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㈢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㈣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具体地点由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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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㈠代理人的姓名;
    ㈡是否具有表决权;
    ㈢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㈣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他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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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因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征得主持人的同意后,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发言前需
报告姓名、持股数。经主持人同意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该次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得超过 2 次。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五、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下面第(二)项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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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下时,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的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时,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除累积投票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能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监票人应及时核实确
认,经核实确认无异议后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普通决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特别决议作出,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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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高于《证券
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
股东的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8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㈣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㈤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㈥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㈦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自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
                                        9
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六、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
“过”、“低于”、“多余”、“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则,由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
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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