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钢: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1-03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大冶特钢 公告编号:2019-012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
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参
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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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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