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钢: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9-02-27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0501 号
(第一页,共二页)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大冶特钢董事
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
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邮编 200021
总机: +86 (21) 2323 8888, 传真: +86 (21) 2323 8800, www.pwccn.com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0501 号
(第二页,共二页)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冶特钢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王 斌
中国 上海市
2019 年 2 月 26 日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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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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