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18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24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解释第 16 号规定,
对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在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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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 16 号明确了企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
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
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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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
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
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
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
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
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6 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公司作为承租
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公司将按照相应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
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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