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2023-03-18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
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
,总会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投资管理部。领导工作组
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一旦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对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
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部门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
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果断措施,及
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将风险降到最低。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
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
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
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
导工作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作组应
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
董事会。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
任一情形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
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或者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并根据
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共
同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
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并重新评估财务公司的风险状
况,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如前次事项影响风险的因素仍未能消除,
则择机撤出全部存款。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泰
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