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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蓝科技:补充公告2021-01-22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所述简称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郭绍增先生出具的《京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中释义项具有相同含义。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披
露了《2020-14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郭绍增、明志企管、宏利建筑
分别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事后
自查,发现已披露文件中尚有不完整之处,现给予补充如下:
    一、关于杨树嘉业合伙协议中对于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安排
    《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于“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安排的,有以下条款:
    第十二条 第三款:“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3)执行合伙人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
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第三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
合伙协议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已在郭绍增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第
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三)杨树嘉业合伙人变更/3、
杨树嘉业合伙协议中对于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安排”中予以补充。
    已在明志企管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3、杨树嘉业合伙协议中对
于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安排”中予以补充。
    二、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合伙企业内部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安排
    1、2020 年 12 月 25 日,杨树嘉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树时代、有限合伙人杨树创
业做出同意新合伙人入伙之决定,同意明志企管、诚百利入伙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新合
伙人,其中明志企管为普通合伙人,诚百利为有限合伙人。
    2、2020 年 12 月 25 日,杨树嘉业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树时代、原有限合伙人杨
树创业与新执行事务合伙人明志企管、新有限合伙人诚百利共同做出变更决定书,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杨树时代、杨树创业退伙;(2)同意诚百利、明志企管入伙;(3)
同意明志企管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桓毅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中明志企管
承担无限责任,变更后出资认缴信息为明志企管以货币认缴 10 万元,出资时间
2050-8-1。诚百利以货币认缴 15,000 万元,出资时间 2050-8-1。
    同意就上述改变事项修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
    3、2020 年 12 月 25 日,杨树嘉业合伙人明志企管、诚百利做出同意新合伙人入
伙之决定,同意明志企管、诚百利入伙,成为杨树嘉业新的合伙人,其中明志企管为
普通合伙人,诚百利为有限合伙人。
    4、2020 年 12 月 25 日,杨树时代与明志企管签订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杨
树时代以人民币 0 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明志企管。杨
树创业与诚百利签订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杨树创业以人民币 7,022 万元(大写:
柒仟零贰拾贰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诚百利,支
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因此,本次杨树嘉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事项履行了合伙企业的内部程序,符合
合伙协议的安排。
    已在郭绍增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第
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三)杨树嘉业合伙人变更/4、
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合伙企业程序”中予以补充。
    已在明志企管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4、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合伙
企业程序”中予以补充。
    三、合伙企业认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权益变动披露人的依据及诚百利与郭绍增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按照明志企管、诚百利签订的《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中“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 1 款的安排: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
业。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明志企业管理咨询(固安)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李桓毅)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
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
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
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根据本条款,明志企管成为杨树嘉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对外将代表杨树嘉业,
对内可以控制杨树嘉业,对其经营发展具有决策权。本次合伙人变更使明志企管间接
增加持有京蓝科技的权益股份比例达到 5%以上,因此明志企管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义务人。
    2、诚百利与郭绍增不存在关联关系。
    已在明志企管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二)合伙企业认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权益变动披露人的依
据及第(三)项”中予以补充。
    四、新进方宏利建筑的资金来源,自筹的筹集自何方。
    本次宏利建筑支付交易对价的自筹资金来源于两方面:(一)股东方郑州市智和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二)宏利建筑以自有资产向银行或其他机
构进行抵押式融资。
    已在郭绍增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第
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二)京蓝控股减持公司股份及
股东变更/3、其他说明”中予以补充。
    已在宏利建筑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2、其他说明”中予以补充。


    公司董事会对于因本次修订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