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
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近日,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 民初 33 号),中山证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
一案,由北京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案的判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
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
金人民币 209,000,000 元及自 2017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止的利息;
2.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本案财
产保全保险费 223,747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3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160,536 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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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
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判决
生效。本次诉讼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
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
义作为原告进行。本次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
享有和承担,除本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中山证券先
行垫付外,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
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 民初 33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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