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2 月 3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偿还公司借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监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
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借款,借
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期限一年。在 12 亿元额度内,公司可
根据各时段的资金需求,分期借款,分期还款。公司拟按照不超过新
世纪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包括融资利率及相关中介费用)的借款年利
率向新世纪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公司预计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借款的年
利率为 10%-12%。公司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
担保。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
编号: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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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
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对照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政策和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不存在不得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经查询,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
机构。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改善公司债务
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
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可一次或分期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
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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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三)债券利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四)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
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承销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承销商以代销的方式承销。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
公司借款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等。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
(七)挂牌转让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和备案完成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转让。
(八)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
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限制公司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2)限制公司对外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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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4)调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8 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发行
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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