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予以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没有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的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余额,不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二、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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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8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能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设有专
职的内审部负责公司的相关审计活动。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
步提高了经营管理效率。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总结比较全面。
四、对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8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
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
依据2019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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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
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
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
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国内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整体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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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姚作为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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