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21-06-0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
行性。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2376亿元(含
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59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4,000,000股(含本数),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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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权益。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朱凤廉女士,朱凤廉女士
持有公司14.74%股份,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董
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姚作为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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