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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0-28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6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
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
原告,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
债券交易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了北京
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京74民初813号、(2021)京74民初815号、
(2021)京74民初8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山证券作为原告,
以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1民初
180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8年8月29日,泛海控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18泛海MTN001债
券(债券代码101800969),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发行规模7亿元,票面利率为8.5%/年,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18
年8月29日,2021年行权后兑付日为2021年8月29日;其中《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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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约定:如泛海控股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除进行本金和利息支付
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计付违
约金。2018年8月29日,中山证券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10000万元面
值(案件一)、作为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
行间市场分销买入7000万元面值(案件二)、作为中山证券中汇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5000万元面值(案件
三)、作为中山证券中汇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
分销买入2000万元面值(案件四)的18泛海MTN001债券,购入后一直
持有。2021年7月19日,中山证券根据《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公告》等的规定,对持仓的18泛海MTN001债券行使回售选择
权并办理了回售登记,回售后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8月29日。但截止
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29日,泛海控股未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至今
尚欠中山证券18泛海MTN001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付。
    中山证券认为,泛海控股不依约履行兑付债券的义务,已构成违
约,应承担兑付债券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给中山证券的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一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案
件二债券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案件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案
件四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
年利率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9日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被拖欠的
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上
述被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律
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一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8,615,457.46元,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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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6,030,820.23元,案件三诉讼请求金
额暂合计为人民币54,307,728.73元,案件四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人民币21,723,091.49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徐丽君、大
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就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山证券收到了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89、390、391号《应诉通知书》。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徐丽君
    被告三: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人: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纠纷起因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案件1:金元顺安
长江1号、案件2:金元顺安瑞福2号、案件3:金元顺安瑞福1号)购
买、持有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金茂”)发行
的“16金茂01”债券,被告一系该债券的主承销商,被告二系被告一
具体负责该债券承销工作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三系该债券的资信评级
机构,两名第三人系该债券的审计机构。山东金茂于2018年年底经法
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所持16金茂01的剩余本息
无法实质兑付,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原告认为16金茂01的《募集说明
书》等文件中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等情况,构成债券欺诈发行及虚假陈述,被告一作为16金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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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主承销商,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
三作为16金茂01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案件1本息损失
人民币16,186,375.89元、案件2本息损失人民币8,518,080.31元、案
件3本息损失人民币73,338,445.86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完结,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反
映在中山证券的当期损益中。中山证券已就相关的案件向北京金融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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