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5月)2014-05-10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4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
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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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公司资金有偿或无偿地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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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资金;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具体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监督
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
长,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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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
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
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
助董事长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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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公司依据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小组成
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
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
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
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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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
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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